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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方法公布

来源:www.rengniang.com 2025-06-23

最新资讯

智学网从福建教育考试院获悉,福建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方法已公布,具体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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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年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要紧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需要,优质选拔公安事业的出色建设者和靠谱接班人,全方位加大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关于加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建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规范改革的建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方法》和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公告》精神,福建公安厅、福建教育厅结合我省实质,拟定《福建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方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需求公告如下:

  1、加大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要紧意义,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担当作为,周密部署推行。根据公安部、教育部部署需要,在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厅督审总队、福建警察学院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本省招生工作的组织推行。各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把招生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把好“入口关”,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2、强化招生宣传。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要坚持正确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工作,鼓励指导符合条件、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出色考生考试报名。要严肃招生宣传纪律,规范宣传内容,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察机制,严禁以娱乐化、庸俗化方法拓展招生宣传。要加大舆情监测研判引导,稳妥处置敏锐舆情,打造好的招生舆论环境。要教育引导考生增强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不在互联网媒体平台发布参加公安院校招考、录取公告书等信息,预防泄露个人敏锐信息。

  3、提高服务水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高、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参与政治考察工作的基层单位和民警,要结实树立宗旨意识,弘扬“立刻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接待热情、办理准时,展示公安机关的好形象。要准确、细致做好公安院校招生政策解析、咨询等工作,用心用情帮考生和父母排忧解难。

  4、落实安全保障。组织拓展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评测期间,要完善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压实主体责任,全方位排查整改各环节风险隐患。要加大对可能发生的台风、洪涝、高温等突发事件和涉招舆情的预判研判,健全应对处置预案,确保人身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和保密安全。

  5、严肃招生纪律。认真实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推行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健全招生信息公开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畅通考生咨询和申诉途径,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主动同意考生、父母和社会各界监督,聚焦问题线索,严肃执纪问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紧急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职员的责任。

  实行中遇见问题,请准时报省公安厅政治部。联系人:兰锦升,联系电话:0591-87093094。

  福建公安厅福建教育厅

  2025年6月13日

  福建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福建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工作,依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公告》(公政治〔2025〕190号)和福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福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告》(闽招委〔2025〕2号)精神,结合实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公安院校)包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州警察学院、南京警察学院(上述5所公安院校以下简称部属公安院校)和浙江警察学院(面向我省招生公安专业)、福建警察学院。

  新疆警察学院2025年定向福建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工作,根据福建公安厅、福建教育厅发布的2025年定向招录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人才招生公告实行。

  第三条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包含考生志愿填报、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评测、录取、入学复审复查等工作。

  第四条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福建2025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E类。其中,A类招生计划需要最佳选择科目为历史,再选科目必选政治;B类招生计划需要最佳选择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必选政治;C类招生计划需要最佳选择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必选化学;D类招生计划需要最佳选择科目为历史,再选科目不限;E类招生计划需要最佳选择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不限。

  第六条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浙江警察学院涉外警务专业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专业面向全省生源招生。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面向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源定向招生。福建2025年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2。

  第七条面向铁路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和海关缉私部门等垂直管理部门入警就业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招生计划,被录取考生需与培养院校、垂直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定向工作单位、毕业时入警资格条件、选岗基本原则、最低服务年限、违约责任与处置方法等事情。

  第三章考试报名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获得2025年高考考试资格,报名参加福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时拥有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共,热爱中国特点社会主义规范;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七)具备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备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标准;

  (九)高考考试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省教育考试院从严拓展考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为考生高考考试报名所在省份。

  符合资格条件在福建报名并参加高考考试的考生,可作为福建生源考试报名部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浙江警察学院涉外警务专业和福建警察学院司法警察类专业。

  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我省各设区市分别编制实行定向招生,考生需要在本人户籍所在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考试。

  第十条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具体方法根据《2025年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推行细节》实行。

  第四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及体能评测工作步骤

  第十一条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中有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的高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率(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率)确定入闱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考生名单(若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按实质人数)。省教育考试院于志愿填报结束次日12时前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入闱的考生名单,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www.eeafj.cn)脱敏脱密后公布。

  考生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将视其为该院校专业组生源,适用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评测、录取及寻求志愿等全过程,不能变更。

  第十二条入闱考生须同意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仅面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且只组织一次。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志愿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的考生,作舍弃志愿处置。

  第十三条福建2025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时间为7月4日-6日(上午8:00-11:30、下午2:45-6:00),地址为福建警察学院(福州仓山区首山路59号,从北园路南大门入校)。上述时间、地址如因特殊状况调整,另行公告。

  为确保安全有序,考试报名福建警察学院的考生原则上采取分片区、分批次方法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其中:7月4日为福州、莆田、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7月5日为三明、南平、龙岩的考生,7月6日为厦门、漳州、泉州的考生。考试报名部属公安院校和浙江警察学院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可在期间任意一天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

  第十四条入闱考生根据面试、体检、体能评测顺序依次进行,且只能参加一次。各检查、评测项目当场公布结果,由考生本人在有关表格上签字确认。考生体检或面试不合格,均不安排参加后续环节检查或评测。考生对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结果如有疑义,应当场向复核组提出,由复核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后结论。当场未提出的,事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考生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考生本人页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生毕业证书(或学校毕业证明),最近免冠正面一寸不限底色彩色相片5张,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政治考察结论反馈单》。考生参加各项测试时不能携带手机和有通讯、拍照、录音功能的手表等电子设施。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的考生须现场交纳体检费现金30元,交通、食宿等其他成本自理。

  第五章政治考察

  第十六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按《2025年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推行细节》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合格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考察合格。

  第十七条原则上公安机关受理政治考察时间为公布高考考试成绩当日至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时间首日。有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意愿的非福建户籍考生,应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政治考察,并在上述期限内将考察材料提交给我省公安机关审核。

  第十八条政治考察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方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方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标准》实行。

  政治考察时,要参照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考生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若个人档案中记载出过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历程、身份等信息的要紧材料缺失、紧急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生没办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没办法有效认定的,则政治考察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政治考察工作原则上由考生户籍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推行,设区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统一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附件3,以下简称《政治考察表》)。

  第二十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和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以下步骤同意、拓展政治考察工作:

  (一)考生应先下载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生在校表现考察表》(以下简称《在校表现考察表》,附件4),到所就读学校参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二)考生下载打印《政治考察表》,逐项如实填写考生基本信息、“主要历程”“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状况”“出国(境)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主要社会关系状况”栏目,在“考生承诺”栏签名后,一并携《在校表现考察表》和个人身份证件,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同意考察。

  (三)公安机关派出所结合考生提交的《在校表现考察表》,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等方法,对考生填报的《政治考察表》上述信息和“考生本人”“考生家庭成员”等具体考察情形逐项进行核实、考察,并经负责人签字,盖派出所公章后一并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准时组织国保、治安(户政)、刑侦、网安、法制、出入境等有关警种部门,对考生《政治考察表》进行认真审察。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综合派出所及各有关警种部门的核查建议,作出政治考察“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由负责同志签字、推行机关盖章后提交至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五)各设区市公安局政治部对提交的《政治考察表》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政治考察核查建议,由负责同志签字、核查机关盖章后提交给省公安厅政治部复核。政治考察结论,应准时反馈考试报名考生。

  (六)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县、市公安机关考察结论和核查建议,作出政治考察复核建议。省公安厅政治部作出的复核建议为政治考察最后结论。

  在非户籍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考生,原则上持《政治考察表》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拓展考察,由推行考察的公安机关作出考察结论和核查建议后,交给考试报名地所在省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复核结论;或者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有关考察证明材料后,到高考考试报名地县级公安机关同意考察。

  第六章面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并合格。面试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标准实行,主要从考试报名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方面(面试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附件5),采取提问交流、朗读指定材料、口令指挥、量表评测等办法,辨识考生适不适合同意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七章体检

  第二十二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除实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情况标准外,还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并合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流程和推行细节,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附件6)实行。

  第二十三条省公安厅政治部协调监督具备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工作。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在参考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高考考试体检表、考生填写的患病历程等材料进行审察的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其中考试报名福建警察学院的男士身高须168厘米及以上)、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附件7)进行现场检查,作出体检结论,省公安厅政治部综合大夫体检结论作出体检复核建议。省公安厅政治部作出的复核建议为体检最后结论。

  第八章体能评测

  第二十四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能评测并合格。体能评测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评测标准》实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士≤9.2秒,女人≤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士≥205厘米,女人≥150厘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士≤4分35秒,女人≤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士≥9次/分钟,女人≥25次/分钟。

  50米跑、耐力跑计时和记录时精准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立定跳远取其中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准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舍去。
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评测,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评测结论为合格,由负责体能评测的裁判长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评测表》(附件8)作出评测结论,省公安厅政治部作出复核建议。省公安厅政治部作出的复核建议为体能评测最后结论。

  第九章录取

  第二十五条考试报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省公安厅政治部应于7月7日18时前将入闱且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均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一次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和公安部人事练习局,并送有关公安院校脱敏脱密后供考生查看。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均合格考生名单,在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分别按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率投档(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科目组类别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率投档)。

  第二十八条公安院校根据核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志愿、高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档后择优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由招生院校对名字、专业等信息脱敏脱密后供考生查看。

  第二十九条没有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赞同后,准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通过公开寻求志愿录取。

  寻求志愿只面向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参加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结论均合格,且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为同一院校专业组的考生。

  第三十条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准时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各公安院校录取的公安专业考生名单。

  第十章入学复审复查

  第三十一条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评测制式表格等材料,应在考生录取后1个月内送有关公安院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有关公安院校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拓展考试报名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查、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安院校准时将复审复查工作状况分送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抄报公安部人事练习局。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省教育考试院、公安院校做好因复查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的有关后续工作,并同步核查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安部人事练习局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省公安厅政治部在福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公安院校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具体推行,招生监察、公安督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福建公安厅政治部、福建教育考试院负责讲解。

  附件:
1.2025年公安部所属高等学校及浙江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在闽招生计划表

  2.2025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计划表

  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生在校表现考察表

  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

  6.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7.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

  8.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评测表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6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一章外科

  第一条男士身高小于170厘米,女人身高小于160厘米,不合格。

  第二条男士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人体重指数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第三条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四条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干扰面部相貌的情形,不合格。

  第五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第六条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第七条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紧急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紧急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八条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九条文身,男士文眉、文眼线、文唇,女人文唇,不合格。

  第十条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很难治愈或者具备较强传染性的紧急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不合格。

  第十二条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紧急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第十五条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六条缩短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第十七条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

  第十八条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士大于90克/升,女人大于80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条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紧急血管疾病,其他紧急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紧急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紧急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紧急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紧急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其他紧急传染成人两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复发、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紧急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紧急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靠,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第三章眼科

  第二十九条眼睛中任何一眼*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第三十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一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一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紧急眼病,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咽喉科

  第三十三条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紧急耳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紧急鼻窦炎,鼻息肉,其他紧急鼻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紧急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三十九条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紧急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紧急疾病,不合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八局、十局、十四局、十五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首都机场公安局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对考试报名特定招生计划考生的体检标准有补充需要的,报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用医疗器械等方法(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带角膜塑形镜、用身体牵引拉伸器械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历程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所称体检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具备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组建体检工作组,依据本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操作流程和推行细节,拓展现场检查和患病历程审察,综合剖析作出体检结论。

  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结合实质研究确定现场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当对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括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准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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